阿师院〔2017〕55号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因公出国人员经费管理,根据《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5〕299号)和《四川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川外侨函〔2016〕2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请对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阿坝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阿坝师范学院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阿坝师范学院
教职工因公出国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校因公出国人员经费管理,根据《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5〕299号)和《四川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川外侨函〔2016〕2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通知所指因公出国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和公派或校派出国访学、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二、学校因公出国实行预算审批程序。
校内教职工因公出国,事前须填报《阿坝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审批表》(见附1)。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三、教职工因公出国,须持因公护照。持因私护照出国所发生的费用,学校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持因私护照出国的,应在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学校组织人事部批准。
四、因公出国人员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规定,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并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须由学校报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出国费用。
因公出国人员应规范整理相关有效票据(如飞机票、签证费等),提供出国任务批准文件和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填报《阿坝师范学院因公出国报销单》(见附2),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审签后到财务处报销。
(一)因公临时出国
因公临时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定额标准依据本通知所附国家和地区的标准(附件3);“培训费”实行在定额标准限额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限额标准依据本通知所附国家和地区的标准(附件4);“国际旅费和签证费、保险费等费用”凭有限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二)公派出国工作项目
公派出国工作项目,按公派项目规定,由国家相关派出机构支付费用。
(三)公派出国访问(进修)项目
公派出国访问(进修)项目,按公派项目规定,由国家相关派出机构支付费用。
(四)校派出国访问(进修)项目
校派出国访问(进修)项目,“国际旅费和签证费、保险费等费用”凭合法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培训费”实行在定额标准限额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限额标准依据本通知所附国家和地区的标准(附件4)。对于“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定额标准参照财教〔2010〕286号文件所附国家和地区访问学者标准执行(附件5)。
(五)随学生出国交流学习
因工作需要安排教师出国随行衔接和管理的,出国教师参照《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5〕299号)标准,出国时间在5天及以下的,按(一)规定执行;出国时间在5天以上的,减半报销伙食费和公杂费,其余按(一)规定执行。
(六)上述情况未涉及到的其他因公出国项目,经费报销标准由对外合作处、组织人事部、计划财务处协商提出合理建议,报学校领导审批。
以上各种原始票据如果为外文的,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团组组长或本人签字确认。
六、加强对因公出国经费报销的管理。
学校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要对出国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出国经费;对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与出国任务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七、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八、注意事项:
1.《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5〕299号)和《四川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川外侨函〔2016〕227号)可登陆学校计划财务处网页下的国家财务制度栏目下查阅。
2.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见下面的附件中,也可登陆学校计财处网页下的下载中心进行下载。
3.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阿坝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审批表;
2.阿坝师范学院因公出国报销单;
3.各国家和地区因公出国住宿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4.各国家和地区因公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5.国家公派人员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