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和仪器设备采购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6-10-13 点击数:

阿校发〔2006〕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和仪器设备采购财务工作,保证项目所需资金的正常有序供给和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学校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和仪器设备采购财务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校长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基建、维修、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和仪器设备采购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项目资金按规定统一在商业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和项目实施。
    (二)效益原则。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建、修缮、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并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行政办公会通过,按《阿坝师专招投标管理办法》(阿校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工程招标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履行合同,所有基建、修缮、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同学校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五条  按照财务收支规定,所有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办理支出。学校计财处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建、修缮、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和仪器设备采购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计财处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具体负责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项目资料
 
    第六条  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的要求,校产管理处必须分别向计财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建、修缮工程    ①、年度基建、修缮投资计划。②、省计委、省教育厅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计划通知。③、项目招标文件。④、基建、修缮工程开工报告。⑤、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⑥、基建、修缮工程进度表。⑦、基建、修缮工程竣工报告。⑧、基建、修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书。⑨、保质期完成情况及项目档案归档证明书。⑩、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从其规定。
    (二)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和仪器设备采购    ①、年度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和仪器设备投资计划。②、经省教育厅批复并在部门预算中反映的专项。③、项目招标文件。④、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⑤、大宗物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入库报告,图书、教材验收入库报告。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七条  项目收入管理
    (一)国拨、自筹、信贷资金落实到位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工程项目分别入帐核算,不得相互挪用。
    (二)项目收入包括:材料处理收入、拆旧工程收入、对外服务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残值收入等,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不得擅自挪用、拖欠。
    第八条  项目支出管理    基建、修缮、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和仪器设备采购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一)校产管理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经费审批人,在资金落实到位的额度内,按照合同、工程进度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支出工作。
    (二)项目正常费用的拨付,校产管理处应事前向计财处提供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月度报表(于当月25日前报计财处),以便筹集、调度资金。计财处根据合同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签批,按实际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三)严禁项目决算超预算。由于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项目费用确需变更的,校产管理处应事前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变更部分说明,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监审处审计并报校长签批后,方可办理变更所需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基建管理费的管理。
    基建管理费是指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部门,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再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它管理性质开支。
    各项开支必须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严格控制各项出差和宴请招待。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学校的管理要求办理,各借款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及时清算。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造价结算的管理。
    工程竣工造价结算的审核与审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造价结算书》,校产处负责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甲供材料清单与基建财务核对无误后报监察审计处,《工程竣工造价结算书》在工程监理和校产处审核后,由监察审计处按规定对《工程竣工造价结算书》审定,并出具《基建(修缮)工程竣工造价结算审核书(报告)》。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基建财务根据合同、招投标文件、《基建(修缮)工程竣工造价结算审核书(报告)》、工程进度款支付往来帐、甲方供应材料账和工程分包情况,复查《基建(修缮)工程竣工造价结算审核书(报告)》中的有关甲供材料等是否按规定准确扣除,并在校产处的配合下,编制《工程竣工资金结算书》。
    《工程竣工资金结算书》经主管副校长和校长签批后,计财处基建财务方可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余款,但必须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基建、修缮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不得少于工程总价款的10%,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和仪器设备的质量保证金资不得少于项目总价款的5%。政府采购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项目质保到期后,经用户、校产处签署项目质保意见后,计财处方可支付完工项目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项目付款结算方式:
    (一)汶川县城内主要以转帐支票的方式进行结算。
    (二)外地主要以汇票方式结算。
    (三)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超过1000元不得用现金支付。
    (四)用银行结算票据支付基建款项时,应开具与合同或协议相同的收款单位户名,且不得开具无金额的空白支票,同时还应取得盖有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的印章的发票(或收据)。  
     第十四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和项目实施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有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在竣工验收后,校产处应在一个月内提供项目竣工报告并列出清单,经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验收后,到计财处办理增加固定资产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已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和拟报废国有资产,校产处应列出清单,按我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处理、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各环节的审计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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