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校计发[2006]0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制定学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条 计财处和会计人员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会计监督。
第三条 计财处和会计人员进行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1、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
3、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4、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学校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和业务计划等。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对每年制定的财务预算的合理有效性进行监督,并按规定程序上报获得批准。在预算执行中严格审核各项收支情况,对超预算的项目要按规定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列支。对大型物资采购要参与招投标过程,并严格审核费用开支情况。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不予受理。对不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予以补充、更正。
第六条 计财处应依法设置账簿,账簿记录应遵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对账簿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全面、不准确的事项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定期进行账目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和请示。
第七条 计财处应定期编报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强令篡改、编造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和请示。
第八条 应按照《规范》中的规定对财务收支严把监督关。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的发生情况,确保学校各项收支的合理合法。
第九条 计财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和监督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各单位的各项收入来源要合理合法,各项支出手续要齐全,并符合财务制度规定,要求各单位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及时入账。
本制度自2006年01月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