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校计发[2006]0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制定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应与计财处机构和岗位设置相结合,遵循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记账人员应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条 各种印鉴(章)按规定须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副处长或指定专人保管,财务印鉴个人名章由出纳员保管,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
第五条 加强各种票据管理,做好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工作,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六条 所有银行结算凭证,应当指定专人购买,支票和密码要分人保管。使用人应按规定领用并进行备查登记。
第七条 按规定正确填写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和汇票申请书,由持章人审核后盖章。领用支票必须进行登记并由盖章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作废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和汇票申请书,应加盖“作废”戳记,由出纳员进行登记,交由副处长或专门负责人审核后载入当月原始凭证帐册。
第九条 所有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均由会计人员审核制单、复核后,交由出纳员办理收付款业务。对于银行往来业务,在记账凭证上要注明原始凭证号码。
第十条 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现金辅助账,并与计算机打印出的当日现金日记账余额、库存现金金额核对相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限额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一条 指定专人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核对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余额,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调节表交副处长审阅,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与银行、金财网核对无误,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通知银行予以追回。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出纳人员无权核对银行存款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存款存单由副处长负责登记保存,到期前应向处长汇报,需要转存的应及时办理转存。
第十三条 副处长要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限额的执行情况、账款是否一致、对账是否及时等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副处长应按顺序号逐一稽核当日记账凭证,发现差错,及时通知审核制单人员按规定方法予以更正,并再次稽核更正后的凭证,稽核后的凭证方可登记机内账簿。审核制单人员和复核人员须在凭证上盖章。
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上机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财务系统和收费系统维护人员定期更换密码,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十六条 计财处人员应避免接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资产。非计财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财务科的柜台内。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和装订各类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检查有无缺损,然后交校综合档案室保管。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需经计财处处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查阅,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本制度自2006年01月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