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校计发[2006]04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收据是指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收据”和“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以及“阿坝师专(内部)收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财务处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款项、财务处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收据的事项。
第四条 购买收费收据必须有两人以上,购买后,造册登记,验收入库,专人管理,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五条 收费收据只能由专职收费员向收据管理人员办理领取手续,再由出纳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使用。
第六条 收费收据只能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收取有关款项,超出收费范围的,不能填开收据。
第七条 专职收费人员每天的收费收入必须存入银行,特殊情况不能存入银行的,向处长报告,妥善保管,注意资金的安全。
第八条 款项收取的当天,特殊情况在第二天,收费专职人员把银行存款进帐单连同收据记帐联交制证人员制证入帐,制证人员在收据存根签署意见:“此联已入帐”,一本收据用完后,制证人员在收据封面签署意见:“此本已入帐”,收据管理人员凭此意见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收费管理人员应经常抽查收费收据入帐情况,对在收费收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处长报告,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内收据管理流程
计划财务处根据校内单位的实际收款需要,经省、州物价局批准,向省财政厅申购适合学校使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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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单位提出领用申请,写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领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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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设定收费项目、标准、用途、由计划财务处派人报省、州物价局、省教育厅审批,审查批准后方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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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经办人领用的收据,加盖阿坝师专现金收讫(或转帐收讫)章后,方能用于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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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经办人在办理收款时,须对每一笔款项单独开具收款收据,收款摘要填写准确完整清晰;收款后,须将所收款项连同收据“财务记帐联”一并交计划财务处登记入帐,收据联交缴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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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使用完毕后,须将其存根完整地交还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有专人负责予以登记、保管、并定期向省财政厅上报票据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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